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拟定于2005年4月下旬召开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命名表彰一批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制定的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公告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评选的主要依据是2000年以来的先进事迹。自治区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是: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被推荐为自治区劳动模范。
(一)国际、国家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二)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科研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三)获国家级新产品奖、质量奖的优秀设计者、研制者以及在质量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国家或自治区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五)在全国举办的业务、技术和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在自治区举办的业务、技术和技能竞赛中获第一名或创造最高纪录者;
(六)在发展农牧林渔业生产,兴办乡镇企业,增产增效,促进农牧业产业化,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坚持科技兴农、兴牧、兴林、兴渔,成为致富典型,为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变农村面貌,推动城镇化进程做出突出贡献者;
(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岗位上勇于改革创新,做出突出贡献者;
(八)在国际和国家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自治区的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
(九)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尊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稳定、执法执纪、秉公办案、打击犯罪、反腐倡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在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扭亏增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一)在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合理化建议和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二)在下岗失业再就业中,自主就业,艰苦创业,以及带动其他人员实现再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三)在城镇个体劳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劳动,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四)在苦、脏、累、险等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五)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中,遵纪守法,辛勤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为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进城务工人员;
(十六)在增进民族团结,推进民族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七)在党的建设、党务、政务以及人民团体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八)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劳动模范的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本程序是:先由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或村(嘎查)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推荐,审核签章报至所属盟市和产业(系统)工会,各盟市、产业(系统)工会要严格审核把关后报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初审后,征求有关产业、厅局意见,报自治区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委会批准。
企业董事长、经理、厂长被推荐为自治区劳动模范,其领导的企业必须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严格的科学管理、突出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必须是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清正廉洁和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模范。凡被推荐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工商和税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县(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被推荐为自治区先进工作者,应从严掌握,被推荐的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