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工发(2008)8号
关于组织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进行体检的通知
各有关工会:
为切实保护劳动模范的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劳模在我市各项事业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努力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爱护劳模的浓厚社会氛围,更好地调动劳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自治区有关劳动模范待遇的政策精神,各级工会要切实做好劳模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详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附后)。
二、 体检对象
全国劳模、(省、部)级劳动模范。
三、体检时间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
四、具体要求
(一)从2007年计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每两年为其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二)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退休劳动模范,单位撤销、完全解体或没有工作单位的劳动模范以及农牧民劳动模范,体检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同级工会是劳模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劳模的体检工作,并建立劳模健康档案,将体检情况及时上报市总工会组宣经济部。
联系人:孙凤华 联系电话:13948407176
附:自治区级以上劳模名单
2008年3月7日
抄送:市委、政府,呼伦贝尔市总工会